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已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慈善组织认定。根据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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