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六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应按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八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不能取得实物的公允价值的,由基金会聘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按照其提供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登记入账,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其中,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公益项目的直接费用,包括:学生奖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金、劳务费、讲课费、专家费、高水平人才的薪金、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教学设备设施费用等;
(二)为立项、执行、宣传、推广、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广告费、印刷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费用;
(四)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当年的各项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由项目执行部门填写《基金使用申请表》,并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筹资费用的支付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筹集非限定性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由项目捐赠资金或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的费用。
第十五条 支出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公益(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二)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公益(费用)支出中属动用基金会自有资金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三)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公益(费用)支出中属定向捐赠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四)基金会5000元(含)以下的日常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支出。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基金会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审批,要在预算项目经费限额内审批支出。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要求可参照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报销管理规定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审批的财务支出,财务人员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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